國稅 VS 地方稅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3月 20, 2012 國稅:稅收歸屬於中央政府所有者,稱為國稅或中央稅。地方稅:稅收歸屬於地方政府所有者,稱為地方稅,包含直轄市稅及縣(市)稅。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
分段開標與不分段開標 11月 26, 2013 分段開標與不分段開標最大的差異如下: 1.分段開標須依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價格文件分別裝封;不分段開標則否。 2.分段開標必須依序審資格標、規格標、價格標;不分段開標得先開價格,最低標進入底價即可直接審查資格及規格是否相符,若符合直接決標,否則以次低標起類推辦理決標。 3.非異質性之採購通常採不分段開標;異質性的採購則採分段開標。 工程案件如規格圖說及規範相當清楚明瞭,任何廠商履約結果並無明顯差異性(即非異質性採購),則建議採不分段開標。 在最有利標及異質性最低標這兩種決標方式絕對是採用分段開標,限制性招標最低標決標之案件則不分段開標居多。 三用文件因廠商投標時必須填上標價,故採分段開標時應置入標單封。 閱讀完整內容
投資型保單報酬率 11月 25, 2013 在投資型保單盛行的這幾年,每家保險公司也都大張旗鼓的宣傳自家產品優勢與報酬率。然而,卻少有人知道不同保險公司,報酬率之計算基準是不同的,也就是說即使用同樣的投資資料(同樣的買入、贖回、轉換、配息等),在各個保險公司算出的報酬率數字卻是不同的。那麼「到底要相信那一家公司的報酬率?」 前幾期,我們一直在討論不同的數學運算,目的是為了更了解組成「報酬率」的各項因子。將這些因子一個個拆解說明,最後才來探討到底甚麼是報酬率,也才能了解為何報酬率有那麼多不同的計算方式。 複習前篇文章所提的報酬率公式: 報酬率 = ((總現值/總成本)-1)x100% 總現值 = 單位數X淨值X匯率 總成本 = 扣除手續費之後的總投入成本 我們先來看看以下的例子,說明報酬率在全部贖回和部分贖回情況下,以上面這個公式計算出來的結果: 例一:2008/10/20 用台幣10,000元(扣除手續費之後)購入群益馬拉松基金: 報酬率a:單筆投資後全部贖回: 2009/10/20全數贖回,贖回時淨值是66.71元 贖回時總現值=217.58*66.71=14,515 所以報酬率= ((14,515)/(10,000)-1)x100%=45% 報酬率b:只有部份贖回時: 2009/10/20只贖回3,000元, 帳面總現值=14,515-3,000=11,515 (元) 總成本=10,000-3,000=7,000 (元) 帳上報酬率=((總現值/總成本)-1)x100%=((11,515/7,000)-1) x100%=64.5% 報酬率居然由45% -> 64.5%。 為何會有這樣的結果?這是因為用上面這個公式計算報酬率時,並沒有「整體帳戶」的概念。所謂的整體帳戶,是投資型保單很重要的一個概念,無論投入或贖回,都必須將所有金額放在同一帳戶結算,除非整個帳戶結清,重新算起。若非如此,報酬率永遠會是一個讓銷售通路端操弄消費者的數字。 一般保險公司的投資型保單,在計算報酬率時,有多種方式,現列舉最常用的兩種:累積報酬率與平均成本報酬率。 累積報酬率: 各項總投入與總贖回的累積結果 累積報酬率=(((保單總帳戶現值+總贖回) / 保單總投... 閱讀完整內容
何謂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 11月 12, 201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四四九○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四十七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處本部 蘇 (先生或小姐) 主旨:茲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如說明,並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實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查核金額:工程及財物採購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中央機關小額採購: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採購。 政府採購法 第 12 條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 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或契約變更後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3 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另定之。 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 第一項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定之。 第 47 條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 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三、小額採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小額採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定之。 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閱讀完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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