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法概念
1-6 租稅法適用的法律原則
(一)租稅法律主義原則
1.課稅要件法定原則
2.課稅要件明確原則
3.手續保障原則
4.合法性原則
(二)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租稅法在適用時點上,僅對公布實施以後之事項生效,對未公布施行前,並不發生效力。但對於某些有利於納稅人之規定,可不受上述限制,可明定於稅法內追溯適用。
(三)命令不得抵觸法律原則
憲法為國家之根本大法,故各項法律與憲法抵觸者無效,租稅法律亦同。各項行政命令,與租稅法律抵觸者無效。在行政命令中,又可分為委任立法、非委任立法及解釋函令等位階。
(四)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應適用新法,不適用舊法。
(五)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即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若此一原則與「新法優於舊法原則」發生競合時,若新法為普通法,舊法為特別法,仍應適用特別法,此乃「新普通法不能變更舊特別法原則」。
(六)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此乃稅法更動時,課稅所應依循之準則。稅法有變動時,影響納稅人稅負之實體規定應以納稅義務發生時之有效法為準,但若是與稅負無關之報繳程序,則應以報繳時之有效法為準,以利繳納之進行。
(七)租稅救濟程序優先於實體原則
納稅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處分或決定時,可提出行政救濟,但須遵守一定程序辦理,否則將不予受理,此即「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
(八)實質課稅原則
課徵租稅,如果主體可以確實辨明,無論形式上之納稅義務人為何,均應以真實的主體為納稅義務人;對於客體而言,只要客體存在,不論是否適法,均須課稅。本原則之宗旨為確實按照個人納稅能力課稅,防止規避行為,以維持租稅公平並確保稅收。
(九)從新從輕原則
根據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之三規定,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及納稅人違反稅法規定,稅捐機關加處罰款,須採從新從輕原則。亦即,財敗政部所發布之解釋令及稅法之罰則,內容對納稅人不利者,只能往後生效;內容對納稅人有利者,則可以溯及既往,對所有未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新法或新的解釋令。
(十)租稅行政罰不以故意為要件之原則
例如,某人因不諳稅法而延誤申報某一稅捐,其雖非出於故意,但其該受之行政處罰部份,並不因此而得以免除。
(十一)租稅刑事罰以處罰故意行為為原則
租稅刑事罰原則上只適用於故意行為;非屬於故意或不能證明其為故意,只能處以行政罰。
第一章 租稅法之概念
δ1-1 租稅的意義
政府為因應國家財政上之需要或基於其他行政目的,特別是為達成經濟政策或社會政策之目的,向人民以強制而無對等報償的方式所徵收的款項。
δ1-2 租稅法的意義
我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因此,在租稅法律主義之下,國家對人民徵收租稅,必須有法律依據,而租稅法規就是由人民授權立法機關所制定的,可將之分為廣狹二義說明:
(一)狹義的租稅法
僅指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租稅法律。
(二)廣義的租稅法
通常所指之租稅法為廣義的租稅法。除了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租稅法律外,尚包括其他法律中有關租稅之規定、法律授權範圍內所發布之行政命令,租稅條約、協定及有拘束力之司法判解等。
δ1-3 租稅法的性質
(一)租稅法為公法
公法係指規範國家與國家間、國家與人民間公權利關係之法律。私法為規定國家與個人或個人相互間私權關係之法律。
(二)租稅法為強行法
租稅法是要求人民應行使納稅義務,此項法律規定,人民必須遵守。
(三)租稅法為行政法
行政法是五權政治中有關行政權之組織及其作用之法規的總稱。租稅法為政府行使租稅行政權之依據,舉凡課稅之機關、課稅內容、稽徵程序等均為行政法之內容。
(四)租稅法為國內法
租稅法規定國家行使租稅權之法律,並非國際間所公認之法則,其適用是以該國主權所及為原則,故租稅法應屬國內法。但租稅協定係兩國以上共同締結,締約國須遵守,與國際法有所關聯,此為一特例。
(五)實體法及程序法
實體法是規範權利義務實體關係之法律,程序法則是規定如何實施實體法之法律。租稅法對租稅之主體、客體、稅率、減免範圍等權利義務有所規定,對繳納程序亦有詳細規定,同時兼具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性質。
(六)普通法及特別法
舉凡實施於全國人民及一般事項之法律為普通法;若僅實施於特定之人、事、地的法律為特別法。普通法與特別法之區分是相對而非絕對的,所得稅法為民法、公司法之特別法,但相較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得稅法又成為普通法。
δ1-4 我國租稅法之立法體制
我國之租稅法採取分稅立法原則,亦即每一稅制訂一種稅法,但土地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所得稅法係二稅或三稅共用一法,較為特殊;又稅捐稽徵法規範內地稅之稽徵、救濟等程序,非專為某稅課徵之實體法。
δ1-5 我國租稅法之架構
我國稅法雖涵蓋十餘種稅目,但各稅之內容多具備以下各項:
(一)實體規定
租稅主體指納稅義務人。租稅客體、課稅依據或對象、減免範圍、稅率結構等和納稅義務人權利義務相關之規範。
(二)程序規定
包括納稅手續、納稅期間、稅單填送、稅款繳納等實現實體規定之事項。
(三)行政救濟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或認為有違法或不當,因此損害權益,得依法提出行政救濟。
(四)罰則
納稅人違反稅法規定時之處罰辦法。通常包括租稅行政罰及租稅刑事罰二種。
(五)附則
主要在規定稅法施行日期及施行細則等立法授權規定事項。
(一)租稅法律主義原則
1.課稅要件法定原則
2.課稅要件明確原則
3.手續保障原則
4.合法性原則
(二)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租稅法在適用時點上,僅對公布實施以後之事項生效,對未公布施行前,並不發生效力。但對於某些有利於納稅人之規定,可不受上述限制,可明定於稅法內追溯適用。
(三)命令不得抵觸法律原則
憲法為國家之根本大法,故各項法律與憲法抵觸者無效,租稅法律亦同。各項行政命令,與租稅法律抵觸者無效。在行政命令中,又可分為委任立法、非委任立法及解釋函令等位階。
(四)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應適用新法,不適用舊法。
(五)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即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若此一原則與「新法優於舊法原則」發生競合時,若新法為普通法,舊法為特別法,仍應適用特別法,此乃「新普通法不能變更舊特別法原則」。
(六)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此乃稅法更動時,課稅所應依循之準則。稅法有變動時,影響納稅人稅負之實體規定應以納稅義務發生時之有效法為準,但若是與稅負無關之報繳程序,則應以報繳時之有效法為準,以利繳納之進行。
(七)租稅救濟程序優先於實體原則
納稅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處分或決定時,可提出行政救濟,但須遵守一定程序辦理,否則將不予受理,此即「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
(八)實質課稅原則
課徵租稅,如果主體可以確實辨明,無論形式上之納稅義務人為何,均應以真實的主體為納稅義務人;對於客體而言,只要客體存在,不論是否適法,均須課稅。本原則之宗旨為確實按照個人納稅能力課稅,防止規避行為,以維持租稅公平並確保稅收。
(九)從新從輕原則
根據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之三規定,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及納稅人違反稅法規定,稅捐機關加處罰款,須採從新從輕原則。亦即,財敗政部所發布之解釋令及稅法之罰則,內容對納稅人不利者,只能往後生效;內容對納稅人有利者,則可以溯及既往,對所有未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新法或新的解釋令。
(十)租稅行政罰不以故意為要件之原則
例如,某人因不諳稅法而延誤申報某一稅捐,其雖非出於故意,但其該受之行政處罰部份,並不因此而得以免除。
(十一)租稅刑事罰以處罰故意行為為原則
租稅刑事罰原則上只適用於故意行為;非屬於故意或不能證明其為故意,只能處以行政罰。
第一章 租稅法之概念
δ1-1 租稅的意義
政府為因應國家財政上之需要或基於其他行政目的,特別是為達成經濟政策或社會政策之目的,向人民以強制而無對等報償的方式所徵收的款項。
δ1-2 租稅法的意義
我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因此,在租稅法律主義之下,國家對人民徵收租稅,必須有法律依據,而租稅法規就是由人民授權立法機關所制定的,可將之分為廣狹二義說明:
(一)狹義的租稅法
僅指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租稅法律。
(二)廣義的租稅法
通常所指之租稅法為廣義的租稅法。除了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租稅法律外,尚包括其他法律中有關租稅之規定、法律授權範圍內所發布之行政命令,租稅條約、協定及有拘束力之司法判解等。
δ1-3 租稅法的性質
(一)租稅法為公法
公法係指規範國家與國家間、國家與人民間公權利關係之法律。私法為規定國家與個人或個人相互間私權關係之法律。
(二)租稅法為強行法
租稅法是要求人民應行使納稅義務,此項法律規定,人民必須遵守。
(三)租稅法為行政法
行政法是五權政治中有關行政權之組織及其作用之法規的總稱。租稅法為政府行使租稅行政權之依據,舉凡課稅之機關、課稅內容、稽徵程序等均為行政法之內容。
(四)租稅法為國內法
租稅法規定國家行使租稅權之法律,並非國際間所公認之法則,其適用是以該國主權所及為原則,故租稅法應屬國內法。但租稅協定係兩國以上共同締結,締約國須遵守,與國際法有所關聯,此為一特例。
(五)實體法及程序法
實體法是規範權利義務實體關係之法律,程序法則是規定如何實施實體法之法律。租稅法對租稅之主體、客體、稅率、減免範圍等權利義務有所規定,對繳納程序亦有詳細規定,同時兼具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性質。
(六)普通法及特別法
舉凡實施於全國人民及一般事項之法律為普通法;若僅實施於特定之人、事、地的法律為特別法。普通法與特別法之區分是相對而非絕對的,所得稅法為民法、公司法之特別法,但相較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得稅法又成為普通法。
δ1-4 我國租稅法之立法體制
我國之租稅法採取分稅立法原則,亦即每一稅制訂一種稅法,但土地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所得稅法係二稅或三稅共用一法,較為特殊;又稅捐稽徵法規範內地稅之稽徵、救濟等程序,非專為某稅課徵之實體法。
δ1-5 我國租稅法之架構
我國稅法雖涵蓋十餘種稅目,但各稅之內容多具備以下各項:
(一)實體規定
租稅主體指納稅義務人。租稅客體、課稅依據或對象、減免範圍、稅率結構等和納稅義務人權利義務相關之規範。
(二)程序規定
包括納稅手續、納稅期間、稅單填送、稅款繳納等實現實體規定之事項。
(三)行政救濟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或認為有違法或不當,因此損害權益,得依法提出行政救濟。
(四)罰則
納稅人違反稅法規定時之處罰辦法。通常包括租稅行政罰及租稅刑事罰二種。
(五)附則
主要在規定稅法施行日期及施行細則等立法授權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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