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作業權責劃分

Q:採購作業權責如何劃分?
政府採購辦法
核定底價人員
招標方式及承辦單位
開標
驗收
採購金額
辦理規定
金額
核定人
主持人
開標人員
監辦人員
主驗人員
監驗人員
會驗人員



小額採購10萬元(含)以下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畫書5萬元(含)以下使用單位主管或計畫主持人
(1)5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由使用單位邀請二家(含)以上的廠商比價
(2)5萬元(含)以下由使用單位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使用單位主管或計畫主持人   
5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1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招標:
1.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將公開微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畫書,擇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2.公開招標。其電子領標合理等標期不得少於五日。
3.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招標。
10萬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
總務長
1.除申請單位簽准採限制性招標外,原則上以公開招標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畫書方式辦理。
2.由總務處上網辦理招標作業。
事務組或營繕組組長事務組或營繕組承辦人員會計室及政風人員
10萬以上至500萬下
一、財物:
1.採購申請人如為計畫主持人,則為使用單位主管
2. 採購案申請人如為使用單位主管,則由使用單位上層主管指派
二、工程:
營繕組組長
會計室及政風人員保管組及使用單位委託規劃設計單位
公告金額
100萬元(含)以上
至5000萬元以下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電子領標之合理等標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1.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11日。
2.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18日。
3.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25日。
100萬元(含)以上至500萬元(含)校長或其授權人1.公開招標。
2.選擇性招標。
3.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且經使用單位簽奉機關首長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4. 由總務處上網辦理招標作業。
總務長
查核金額5000萬元(含)以上至2億元以下5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以下校長或其他授權人總務長
額巨金額2億元(含)以上5000萬元(含)以上校長或其授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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