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查申請書範例
復查申請書範例 陳清秀教授 申請復查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如納稅人主張應予免稅,雖未於聲明書內表明復查字樣,但既主張應予免稅,不論用語如何,要應認其真意為依法申請復查。縱令申請書格式有所不合,證件理由亦未敘明,被告官署儘可飭其補正(行政法院五十判四十五判例)。 復查申請書之格式,可以下述方式表現之。 復 查 申 請 書 復查申請人 正和企業有限公司 設 台 北市仁愛路○段○號 負 責 人 王 正 和 住同右 代 理 人 ○○○律師 台 北市信義路三段一六二之三九號九樓 原處分機關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為因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四年五月一日稅法字第○號函所為補稅及罰鍰處分(附件一),謹申請復查事: 復 查 聲 明 一、原補稅處分及罰鍰處分均撤銷。 事 實 一、緣申請人於民國九十年間將其所有之機器設備出售予乙公司,約定買賣價金新台幣三百萬元,並已於當年度交貨及收受價款完畢,且已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在案。此有買賣契約書、出貨單、收款支票及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可稽(附件二)。 二、孰料原處分機關竟誤認申請人於九十二年度銷售系爭機器設備,而據以補徵九十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六十萬元並科處漏稅罰鍰四十八萬元,申請人不服,爰申請復查。 理 由 一、本件申請人就系爭機器之銷售收入,業已於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納入申報並繳稅完畢。今原處分再補徵稅款,顯係重複課稅,於法不合。 二、次查系爭機器設備係於九十年間銷售並交貨,並非於九十二年間發生系爭銷售交貨行為,其所得自非歸屬九十二年度。原處分對之據以核課九十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並科處罰鍰,於法顯有違誤。 三、爰依法申請復查,懇請 貴局鑒核,惠准撤銷原補稅處分及罰鍰處分,以符法制,而維人民權益,至為感禱。 附件一:原處分書影本及繳款書正本。 附件二:買賣契約書、收貨單、收款支票、結算申報書影本各乙份。 附件三:委任狀乙份。 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