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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法概念

1-6 租稅法適用的法律原則 (一)租稅法律主義原則 1.課稅要件法定原則 2.課稅要件明確原則 3.手續保障原則 4.合法性原則 (二)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租稅法在適用時點上,僅對公布實施以後之事項生效,對未公布施行前,並不發生效力。但對於某些有利於納稅人之規定,可不受上述限制,可明定於稅法內追溯適用。 (三)命令不得抵觸法律原則 憲法為國家之根本大法,故各項法律與憲法抵觸者無效,租稅法律亦同。各項行政命令,與租稅法律抵觸者無效。在行政命令中,又可分為委任立法、非委任立法及解釋函令等位階。 (四)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應適用新法,不適用舊法。 (五)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即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若此一原則與「新法優於舊法原則」發生競合時,若新法為普通法,舊法為特別法,仍應適用特別法,此乃「新普通法不能變更舊特別法原則」。 (六)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此乃稅法更動時,課稅所應依循之準則。稅法有變動時,影響納稅人稅負之實體規定應以納稅義務發生時之有效法為準,但若是與稅負無關之報繳程序,則應以報繳時之有效法為準,以利繳納之進行。 (七)租稅救濟程序優先於實體原則 納稅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處分或決定時,可提出行政救濟,但須遵守一定程序辦理,否則將不予受理,此即「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 (八)實質課稅原則 課徵租稅,如果主體可以確實辨明,無論形式上之納稅義務人為何,均應以真實的主體為納稅義務人;對於客體而言,只要客體存在,不論是否適法,均須課稅。本原則之宗旨為確實按照個人納稅能力課稅,防止規避行為,以維持租稅公平並確保稅收。 (九)從新從輕原則 根據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之三規定,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及納稅人違反稅法規定,稅捐機關加處罰款,須採從新從輕原則。亦即,財敗政部所發布之解釋令及稅法之罰則,內容對納稅人不利者,只能往後生效;內容對納稅人有利者,則可以溯及既往,對所有未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新法或新的解釋令。 (十)租稅行政罰不以故意為要件之原則...

兩稅合一

兩 稅 合 一 是 消 除 營 利 所 得 重 複 課 稅 的 稅 制 , 認 為 公 司 為 法 律 的 虛 擬 體 , 不 具 獨 立 納 稅 能 力 , 僅 是 作 為 把 盈 餘 傳 送 給 股 東 的 導 管 , 所 以 公 司 階 段 的 所 得 與 股 東 階 段 的 股 利 , 應 僅 課 徵 一 次 所 得 稅 , 此 即 為 通 稱 的 兩 稅 合 一 制 。 相 對 於 兩 稅 合 一 的 稅 制 稱 為 獨 立 課 稅 制 , 將 公 司 與 股 東 視 為 獨 立 的 個 體 , 公 司 的 所 得 在 公 司 階 段 課 徵 一 次 所 得 稅 後 , 其 盈 餘 分 配 予 股 東 時 , 股 東 須 再 繳 納 一 次 所 得 稅 , 因 此 , 投 資 所 得 在 公 司 階 段 與 股 東 階 段 一 共 繳 納 兩 次 所 得 稅 , 造 成 重 複 課 稅 。 所謂的兩稅合一是指「營利事業所得稅」與「個人綜合所得稅」合一,也就是說如果你有股利所得﹝註﹞,需要將你的股利所得還原成未稅股利,再併入你的個人所得合併申報,期間的差額記入可扣抵稅額。 ※註:股利所得可分為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股票股利不管市價多少,均以面額價十元計算 很難懂嗎?簡單的說,公司在分配股利給你之前已經先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給政府了,所以你拿到的股利已經被政府扣過一次稅,在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要把它還原,視個人所得重新計稅。 而因為每一間公司所繳交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同,所以會產生不一樣的「可扣抵稅額比率」,如果可扣抵稅額比率大於個人所得稅額比率就會有節稅的作用。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 假設:某甲是個一年收入六十萬的上班族,聽了朋友的話去買了一些股票,並參加了除權息,拿到了十萬    元的現金股利,而在股利扣繳憑單上註明可扣抵稅額比率33%,請問某甲需要繳多少稅? 某甲在未買股票之前所應繳納的金額是:  600,000 - 78,000 - 77,000 - 46,000 = 399,000 (某甲應稅所得) 399,000 * 13% - 25,900 (累進稅率調整數) = 25,970 (某甲應繳納稅額) 那買了股票之後呢?會變成: 100,000 (股利)* 33% = 33,...

國稅 VS 地方稅

國稅:稅收歸屬於中央政府所有者,稱為國稅或中央稅。 地方稅:稅收歸屬於地方政府所有者,稱為地方稅,包含直轄市稅 及縣(市)稅。

盈虧互抵之條件

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此即所謂「盈虧互抵」條款。其要件整理條列如下: (1)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 (2)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3) 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4) 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如期申報營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進貨、費用及損失,應依相關規定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例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的憑證時,符合以下二項要件之一,並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有實際交易事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且未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者,即視為情節輕微,仍可扣除以前年度的虧損。(1)誠實入帳,並在稽徵機關發現前主動揭露;(2)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金額未逾120萬元;或佔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的總金額比例未超過10%。

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十七。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 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規定可以下列等式求出其適用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十七之臨界所得額 EP, EP*0.17 = (EP-120,000)*1/2 => EP = 60000 / (0.5-0.17) = 181818 以下列公式表示為推導出試算公式如下: (一)課稅所得額120, 000以下者,免稅 (二)課稅所得額181,818以下者,T=(P-120,000)*1/2 (三)課稅所得額181,818元以上,T=P*0.17 附註:T=應納稅額 P=課稅所得額 例一:台南公司100年度所得額為$200,000,其100年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若干?如果100年度所得額為$150,000,則其100年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若干?如果100年度所得額為$100,000,則其100年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若干? A. T | P > 200000 = 200,000 * 0.17 = 34,000 B. T | 120000 < P < 200000 = (150,000 - 120,000) * 0.5 = 15000 C. T | P < 120000 = 0

小規模營業稅應納營業稅如何決定及繳納

(1) 營業稅法第 23 條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按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者外,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十三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故小規模營業人之應納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乘上稅率。 又營業稅法第 13 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 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可得知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稅率為百分之一。 故小規模營業人之應納稅額之計算如下式: 小規模營業人之應納稅額 = 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 X 1% (2) 營業稅法第 40 條規定「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典當業及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 故小規模營業人每三個月按收到之繳款書通知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額計算

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營業稅額可由下列公式得之: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  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例: 一般營業營業人稅額如何計算?全年進項稅額100,000元,銷項稅額180,000元,應繳營業稅多少? 答: 應納營業稅額 = 180,000 - 100,000 = NT$ 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