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指數上漲達25%
得依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相關規定事項說明如下:

一、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第2個月之1個月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

二、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應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迄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

三、經核准辦理者,應自接到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價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下列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重估申報:

(一)資產重估價申報書

(二)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

(三)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頒訂之「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97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9年度以前各年度(包括69年度)、75年度至83年度及85年度至92年度各年度,分別上漲達25%以上。凡營利事業在69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9年度)或75年度至83年度或85年度至92年度間取得之資產,不論其曾否以69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9年度)或75年度至83年度或85年度至92年度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依法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惟營利事業於70年度至74年度、84度或93年度至96年度間取得之資產,或曾經以70年度至74年度、84年度或93年度至96年度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者,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該局呼籲,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且合於辦理資產重估價條件之營利事業,應於98年2月底前向所屬國稅局提出資產重估價申請,並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價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依限辦理重估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68年度以前(包括68年度)或77年度至83年度期間設立並取得之資產,均可依法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如欲以96年12月31日為重估價基準日,應於97年2月1日至2月29日前,檢具重估價申請書向總機構所在地之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應依「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於當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時,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其當年度物價指數上漲比率應參酌財政部每年1月底發布之「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辦理。

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營利事業的定義:

係指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二、重估價資產的範圍:

僅限於所得稅法第50條、第59條及第60條所稱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但土地如有調整帳面價值之必要,應依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辦理,不適用資產重估價辦法之規定。租用其他事業或個人之資產或已出售而尚未交付之資產,不論其資產本身或增添部分,均不得重估。在重估價基準日前,已提足折舊之資產,亦不得重估。

三、申請期間:

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1個月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向總機構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辦理。

四、資產重估價申請書:

申請書內容包含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迄日期、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重估價基準日、營利事業名稱、統一編號、營業地址、負責人、聯絡人、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等。可至該局網站下載相關申請書表,該局網址:http//:www.ntat.gov.tw下載路徑:該局網站/便民服務/稅務書表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或總局服務櫃台索取或自行填寫申請書。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如欲辦理資產重估價,應依上開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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