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


王董是一家科技公司董事長,在其公司主要銷售產品市占率排行第四名,與市占率前三名仍有一段不小的差距。最近基於市場競爭的考量,與另一家市占率第五名公司談判合併,以便合併後可一口氣提高市占率到第二名。但是公司合併時,有什麼要特別注意的呢?

※公司合併的意義:

公司合併在前一篇文章中,可以知道主要可分為二種,一個是新設合併。另一個是存續合併或稱吸收合併(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3款一併參照)而所謂的新設合併是二家公司合併後,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原本二家舊公司清滅;吸收合併是二家合併的公司只留其中一家公司,另外一家公司消滅。另外從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3款後段可知,企業合併除了以現金併購外,也可以用公司股份或者財產併購他公司。所以基於公司財務運用的考量,在實務上公司合併時,主要以存續公司或新公司的股份作為併購的工具,再搭配部分現金混合運用。

※    公司合併之法律規範及程序:

企業合併的主要法律規範,在我國是公司法、企業併購法、證券交易法、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等。而公司合併之主要程序,就企業併購法而言,原則上可分為下述幾個程序:

第一個應經股東會決議,一般公司的合併之股東會決議原則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即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企業併購法第18條參照)),不過如果是母公司合併高度從屬關係之子公司形態簡易合併方面,另有不須經股東會決議之合併方式。

第二個以書面作成合併契約,內容主要記載載合併後公司名稱、資本額及因合併發行股份總數上市 (櫃) 公司換股比例計算之依據等事項(企業併購法第22條參照)。

第三個對公司債權人通知及公告,除了通知公告外,原則上對於異議之債權人,應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成立專以清償債務為目的之信託、公司證明無礙於債權人之權利。(企業併購法第23條參照)這些通知、公告或提供擔保等,其目的都是在保障公司的債權人,不會因公司的合併受到權益的損害。

※    公司合併的影響及限制:

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是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亦即合併前之公司如有負債,合併後的公司也是要承受,不僅僅只承受資產而已,所以合併前的資產及負債評估亦顯得相當重要。另外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企業併購法第20條參照)這個規定是避免公司合併越併越小。至於實務上曾出現經濟實力較大公司並非合併後之存續公司,存續的公司反而是較小的公司,企業併購法雖未明文禁止此種形態之合併,然而涉及原有公司股東權益保障的問題,合併是否合法仍有待個案認定。

2009/04/28 工商時報

全球金融海嘯席捲下,國內金融產業遭受嚴重衝擊。此次金融改革,主管機關除推動整併弱質金融機構外,並從法制面提供協助。今年3月底,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已審查完成金融機構合併法(金併法)的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重點與稅務有關的部分如下:

1.將金融控股公司納入金併法適用範圍。修法後,金併法第4條所稱的金融機構,將不再僅限於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託業,將來金控與其他金融機構間的整併,亦適用金併法各項優惠。

2.擴大併購稅捐減免範圍:現行金併法對於金融機構併購時移轉貨物或勞務,或移轉有價證券,並無免徵營業稅或證交稅的規定,且土地增值稅「記存」規定,亦僅限移轉原供消滅機構「直接使用」(定義請參酌財政部台財稅第0920454761號函)的土地為限,使得金融機構間併購的租稅成本較一般產業為高。本次金併法修正案,參酌企業併購法(企併法)的規定,擴大金融機構併購減免稅賦的範圍。未來金融機構間的併購,因移轉資產及營業所衍生的印花稅、證交稅、契稅、營業稅,及移轉依銀行法第76條承受土地所衍生的土地增值稅,均得免徵;而轉讓其餘土地,其土地增值稅一律「記存」。

3.股份轉換交易免徵所得稅:本次金併法修法比照金控法第28條的規定,增訂「股份轉換交易」免徵所得稅,使股東透過「股份轉換」成為另一家「金融機構」股東,亦得免徵所得稅。惟證交所得本依所得稅法免徵所得稅,此項修正的助效益不大。美中不足者,則是本次修法未將「股份轉換」的證交稅納入規範,若股東循股份轉換成為「非金控的金融機構」股東,似須繳納證交稅,與其循股份轉換成為「金控」股東的稅賦效果仍有不同。而股份轉換所得,無論依金控法或修正中的金併法,均無免徵未分配盈餘稅捐的規定。

4.明定因合併出售不良債權所認列的損失,得於報稅時,分15年攤銷。因併購產生的商譽,由原來分5年攤銷放寬至分15年攤銷。

整體而言,本次修法使金併法對於併購租賦的規範,與其他併購各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企併法、金控法)趨於一致。未來,金融機構進行合併或營業讓與,不再因原金併法缺乏特定稅賦(如營業稅、證交稅)的減免規定而負擔額外稅捐,甚至修法後金融機構併購的稅賦成本,將低於一般產業。

惟筆者認為本次金併法修正案,將金控公司納入金併法規範的立意雖佳,卻可能與現行管理金控的金控法規範不一致,金控公司進行併購時,究竟該如何認事用法,有待主管機關進一步解釋。(本文作者周黎芳與林怡欣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諮詢服務會計師與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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