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董是一家科技公司董事長,在其公司主要銷售產品市占率排行第四名,與市占率前三名仍有一段不小的差距。最近基於市場競爭的考量,與另一家市占率第五名公司談判合併,以便合併後可一口氣提高市占率到第二名。但是公司合併時,有什麼要特別注意的呢? ※公司合併的意義: 公司合併在前一篇文章中,可以知道主要可分為二種,一個是新設合併。另一個是存續合併或稱吸收合併(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3款一併參照)而所謂的新設合併是二家公司合併後,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原本二家舊公司清滅;吸收合併是二家合併的公司只留其中一家公司,另外一家公司消滅。另外從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3款後段可知,企業合併除了以現金併購外,也可以用公司股份或者財產併購他公司。所以基於公司財務運用的考量,在實務上公司合併時,主要以存續公司或新公司的股份作為併購的工具,再搭配部分現金混合運用。 ※ 公司合併之法律規範及程序: 企業合併的主要法律規範,在我國是公司法、企業併購法、證券交易法、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等。而公司合併之主要程序,就企業併購法而言,原則上可分為下述幾個程序: 第一個應經股東會決議,一般公司的合併之股東會決議原則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即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企業併購法第18條參照)),不過如果是母公司合併高度從屬關係之子公司形態簡易合併方面,另有不須經股東會決議之合併方式。 第二個以書面作成合併契約,內容主要記載載合併後公司名稱、資本額及因合併發行股份總數上市 (櫃) 公司換股比例計算之依據等事項(企業併購法第22條參照)。 第三個對公司債權人通知及公告,除了通知公告外,原則上對於異議之債權人,應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成立專以清償債務為目的之信託、公司證明無礙於債權人之權利。(企業併購法第23條參照)這些通知、公告或提供擔保等,其目的都是在保障公司的債權人,不會因公司的合併受到權益的損害。 ※ 公司合併的影響及限制: 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是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