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指數上漲達25% 得依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相關規定事項說明如下: 一、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第2個月之1個月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 二、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應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迄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 三、經核准辦理者,應自接到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價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下列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重估申報: (一)資產重估價申報書 (二)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 (三)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頒訂之「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97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9年度以前各年度(包括69年度)、75年度至83年度及85年度至92年度各年度,分別上漲達25%以上。凡營利事業在69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9年度)或75年度至83年度或85年度至92年度間取得之資產,不論其曾否以69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9年度)或75年度至83年度或85年度至92年度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依法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惟營利事業於70年度至74年度、84度或93年度至96年度間取得之資產,或曾經以70年度至74年度、84年度或93年度至96年度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者,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該局呼籲,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且合於辦理資產重估價條件之營利事業,應於98年2月底前向所屬國稅局提出資產重估價申請,並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價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依限辦理重估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68年度以前(包括68年度)或77年度至83年度期間設立並取得之資產,均可依法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如欲以96年12月31日為重估價基準日,應於97年2月1日至2月29日前,檢具重估價申請書向總機構所在地之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應依「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於當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時,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其當年度物價指數上漲比率應參酌財政部每年1月底發布之「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辦理。 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