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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節稅方法

3.營利事業所得稅節稅方法有6項(對一項給3分最高15分) P161-168 (A)慎選營利事業之組織型態。(或列出內容,公司可以保留盈餘、盈虧互抵、股利收入免稅及享受租稅減免優惠) (B)善用兩稅合一制度。(避免未分配盈餘加徵、在扣抵比例較高時點分配股利) (C)採藍色申報書或會計師簽證。 (D)慎選利益及損失認列之會計方法。(有盈餘時選初期費用高、收入低會計方法) (E)利用資產重估價。(增加折舊) (F)把握租稅減免。(給付國外權利金申請免稅、申請投資抵減、五年免稅及慎選盈虧互抵期間)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指數上漲達25% 得依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相關規定事項說明如下: 一、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第2個月之1個月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 二、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應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迄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 三、經核准辦理者,應自接到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價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下列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重估申報: (一)資產重估價申報書 (二)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 (三)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頒訂之「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97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9年度以前各年度(包括69年度)、75年度至83年度及85年度至92年度各年度,分別上漲達25%以上。凡營利事業在69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9年度)或75年度至83年度或85年度至92年度間取得之資產,不論其曾否以69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9年度)或75年度至83年度或85年度至92年度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依法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惟營利事業於70年度至74年度、84度或93年度至96年度間取得之資產,或曾經以70年度至74年度、84年度或93年度至96年度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者,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該局呼籲,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且合於辦理資產重估價條件之營利事業,應於98年2月底前向所屬國稅局提出資產重估價申請,並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價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依限辦理重估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68年度以前(包括68年度)或77年度至83年度期間設立並取得之資產,均可依法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如欲以96年12月31日為重估價基準日,應於97年2月1日至2月29日前,檢具重估價申請書向總機構所在地之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應依「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於當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時,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其當年度物價指數上漲比率應參酌財政部每年1月底發布之「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辦理。 營...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計入項目 項目 計入日期 計入金額 1 結算申報應納稅額 繳納稅款日 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稅額 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 暫繳稅款 年度決算日 扣繳稅款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者 2 投資其他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獲配股利 盈餘日 3 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扣繳稅款 短期票券轉讓日 利息兌領日 扣繳稅款按持有期間計算之稅額 4 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 撥充資本日 減除之可扣抵稅額 5 因合併而承受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 合併生效日 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不得超過消滅公司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 按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之稅額 6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減除項目 1 分配股利盈餘 分配日 股利或盈餘 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2 核定退稅 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 核定退稅額 3 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或 特別盈餘公積 提列日 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4 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 分派日 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 所得稅額。 5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